愿景环境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1. 适用范围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愿景环境(以下简称卖方)向用户(以下简称买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合同产品。

2. 服务产品 买方选择的服务产品和价格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愿景环境销售与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不同服务产品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卖方官网或卖方提供的其他书面文件。

3. 价格和付款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将在《愿景环境销售与服务合同》签订后立即提供发票,所有付款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付清。 如买方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天,收取未付部分千分之五(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可达法律允许的最高合同金额比例。如买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超过30天,卖方有权拒绝履行双方之间订立的所有合同项下的义务。

4. 额外工作及收费 《愿景环境销售与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所有服务将根据与买方的约定单独提供和收费,如果没有约定,则将根据卖方的标准服务价格收费。卖方将尽合理努力向买方预先通知额外工作的费用。

5. 服务排除 如果卖方在检查设备后发现以下情况,则卖方将无法提供服务:由于买方使用设备不当(包括但不限于疏忽、粗心、滥用等人为因素)或在不适宜的环境中使用,导致的设备损坏或额外维修与维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设备损坏;由于第三方设备连接导致的设备损坏;非卖方提供的零部件或非卖方品牌零部件出现故障而需接受服务;设备经卖方或卖方授权服务商以外的任何人员实施过错误安装、维修或维护;设备经擅自改装,序列号被更改、涂抹或清除等。

6. 服务协助 服务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相互配合。买方应为卖方提供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并做好充足准备,该便利条件及充足准备包括但不限于:重物件搬动所需人力、准备清洁工具及通常不由卖方工程师随身携带的特殊工具等。

7. 期间损失 买方应接受因卖方提供服务所需的必要停机时间损失,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以保证服务及时进行。

8. 服务确认 如无异议,买方应在卖方提供服务后24小时内在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前述24小时内买方无书面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在72小时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则视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已得到签收确认。

9. 服务合同的续签及年度价格调整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若买卖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对方本合同在期满时终止,则本合同在有效期限届满时自动顺延一期;其后亦同。卖方有权根据人工成本、外部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调整其服务价格,但应事先获得买方的书面同意。

10. 服务变更 因服务项、服务设备、服务次数的增加/减少/替换而导致的金额变动,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次月生效。服务时间变更需由买方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卖方,变更后的服务时间不得晚于服务合同终止时间。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已执行的服务内容不可进行变更。

11. 服务技术人员 如果提供服务涉及将卖方的服务技术人员派遣到买方/最终用户现场,则买方/最终用户确认:卖方的服务技术人员仅有权代表卖方同意遵守买方/最终用户的安全和保密规则(“SSC规则”)。这意味着服务技术人员有权签署如出入证或其他包含SSC规则的类似文件,但不意味着服务技术人员可单独同意或获得卖方授权同意任何其他法律条款或条件,包括与知识产权、赔偿或责任相关的条款。如果买方/最终用户拒绝前述有限授权的告知,从而不愿允许卖方的服务技术人员执行预定的服务并因此需要随后的访问来执行服务的, 卖方保留收取重新安排或取消服务的费用的权利。

12. 远程支持 卖方可以自行选择远程提供某些服务,如通过电话或访问客户系统的方式提供服务。所有远程支持会话必须在卖方和买方/最终用户之间保持一致。卖方可能无法远程修复某些问题(例如出于技术原因)。 当买方/最终用户向卖方提供对其进行远程支持服务的访问时,买方/最终用户承认:(1)其有责任在访问之前对任何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有效备份;(2)其必须在整个访问期间关闭任何隐私、安全或涉及敏感密码的应用程序/网页/电子邮件;(3)其必须在访问期间保持任何必要的安全功能;(4)其必须在访问结束后根据买方/最终用户自己的安全政策限制或关闭访问。

13. 出口管制与制裁——买方确认并认可,所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整机、零部件、备品备件、消耗品、软件、技术以及服务等,以下统称“产品”)可能受瑞士、英国、欧盟、美国、中国,或产品交付地/使用地国家/地区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规管辖。买方应自行承担遵守这些限制的全部责任,不得将产品用于军事最终用途,不得转售、转让、出口或再出口给被列入OFAC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 List)、BIS实体清单(BIS Entity List)、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名单的实体,亦不得提供给位于全面制裁地区(含白俄罗斯、俄罗斯、古巴、伊朗、北朝鲜、叙利亚、苏丹、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及非乌克兰政府控制的其他区域)的任何主体。买方同意赔偿并使MT免受因买方或买方的员工、顾问、代理商或客户违反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此外,买方未能遵守本条款应视为本合同的重大违约,VNRO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为遵守适用的出口法律法规所必需时,VNRO保留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14. 服务合同的效力 服务合同自买卖双方盖章后生效。如卖方确因签订的设备包含已退市产品、设备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损坏、设备年代过久(8年及以上),设备在恶劣环境下使用或经非正常使用等而无法按照本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卖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全部或部分服务合同,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替代方案或建议供买方参考。

15. 其他 本通用条款与《愿景环境销售与服务标准条款与条件》有冲突的,以本通用条款为准;本通用条款与卖方提供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双方协商订立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其他文件为准。